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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条例实施一周,宁波立案30起,处罚6起

来源:宁波文明网 发表时间:2019-10-12 字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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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至7日,宁波城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城管部门对收到《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复查,有多个单位和个人因为逾期未整改,被立案查处。据统计,10月1日至7日,宁波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999人次,检查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1536个,检查机关事业单位243个,检查企业单位959个,检查个体工商户7838户,检查个人6247人,检查收运企业114家次,检查处置企业26家次,共教育劝导个人8753人次、单位3275家次,责令整改个人627起、单位500起,对个人立案14件,对单位立案16件,做出处罚决定6件,进行执法宣传7316次,宣传单位和个人20611家(人)。

  海曙开出首张对个人罚单

  10月1日上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采取“以服代罚”的方式立案查处全市首起个人垃圾未分类行为。

  当天上午9:00左右,江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小沙泥街38号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了食物残余、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当即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导,并责令限期改正。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名男子在家楼下的垃圾桶内未分类投放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队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考虑到新条例实施第一天,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到社区参加垃圾分类义工服务,中队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大榭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1日大榭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在辖区内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0余人次,检查了全区30余家商铺、8个居住小区。检查过程中,对5户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又拒绝改正的个人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合法投放生活垃圾,并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

  鄞州开出首张单位罚单

  10月1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白鹤中队检查至飞跃广场时,发现某宾馆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收集点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导致该收集点地面上堆了10袋左右的垃圾,垃圾收集点现场脏乱。某餐饮企业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收集点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导致该垃圾收集点地面上堆满了塑料袋、树叶、泡沫盒等垃圾,垃圾收集点现场脏乱。执法队员当场向两家单位发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

  当天,白鹤中队按要求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单位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两家单位以垃圾分类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收集点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为案由,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10月3日向两家单位开出了各7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垃圾分类不正确会有怎样的处罚?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宁波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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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宁波文明网 编辑:徐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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