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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是说有就能有

来源:宁波文明网 发表时间:2018-03-13 字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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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岀“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对“最终解释权”这类声明,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甚至没有这句话我们还不习惯呢。“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 是指最后,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概念,被商家乐此不疲、反复玩弄,解释来解释去总让消费者吃亏。

  其实,“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体现了商家的霸王做派,损害了公平交易、权利平等的原则。它是站在商家的角度维护了商家的利益,却完全没有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成了名副其实的“不平等条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应该是商家对消费者不明白的内容进行的必要解释,商家是不能利用“最终解释权”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商家单方面不合理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和消费者的妥协,实际上是对“最终解释权”这样霸王条款的纵容。

  “最终解释权”,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让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遏制霸王条款蔓延的势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向“最终解释权”说“不”,主管部门多付岀一点儿,法律法规更严厉一点儿,消费者更主动一点儿,霸王条款的霸气就会一点点儿地被消磨掉,我们的社会也就会迎来一个越来越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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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宁波文明网 编辑: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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